2024年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 验收结果公告
公告日期: 2024年08月14日
一、合同编号: JH24-210000-13171-006-01
二、合同名称: 2024年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006包合同
三、项目编号: JH24-210000-13171
四、项目名称: 2024年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
五、合同主体
采购人(甲方):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
地 址: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
联系方式: ******
供应商(乙方): ******有限责任公司
地 址: 兴城市海滨乡李金村
联系方式: ******
六、合同主要信息
履约内容: 半滑舌鳎苗种309887尾,规格≥5厘米,符合采购商标准。
履约要求: (一)规格:体长≥5cm。(二)亲本数量与质量。原则上应有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本,亲本数量要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;亲本应来自该物种原产地天然水域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及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,且来源、培育、更新记录清楚完整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自繁自育的,必须提供苗种来源单位的亲本来源及苗种繁育情况证明,且苗种来源单位也应符合有关基本条件。(三)技术保障。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组成的技术队伍;建有生产和质量控制各项管理制度,以及完整的引种、保种、生产、用药、销售、检验检疫等记录;具备水质和苗种质量检验检测基本能力,制订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。(四)苗种价格含运费、包装费等,并按要求投放到指定水域;(五)种苗来源清晰:生产苗种属于《指导意见》确定的适宜放流物种;放流苗种亲本应来自该物种原产地天然水域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,来源、培育、更新纪录清楚完整,且为拟放流水域的原生种,非跨流域跨水系或跨海区物种;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自繁自育的,必须提供苗种来源单位的亲本来源及苗种繁育的情况证明。
履约期限: 6月-7月(如遇5级及其以上风浪天气,暂停验收,验收时间顺延)。
履约地点: 兴城小坞渔港近岸海域
七、验收日期: 2024年07月05日
八、验收组成员(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):
郭维宇
九、验收意见: 验收通过
十、其他补充事宜: